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作者:杨志强 时间:2012-08-04 点击数: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和校园文明建设,加强校园管理,群防群治,维护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等正常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祖国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师生员工(包括教师、学生、外籍教师、留学生、教辅人员、管理员和工勤人员)及其他进入我院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维护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院的规章制度,维护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等正常的校园秩序。

第三条 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在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进入我院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我院的规章制度,维护我院校园治安秩序,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全体师生员工都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责任。

第五条 进入我院的人员必须持本校的工作证、学生证、听课证等有效证章,否则,必须到门卫进行来访登记。对未经登记进入我院的人员,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对校外无关人员可以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六条 校外人员需进入学校的,应持本人工作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向门卫说明入校原因,征得门卫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我院;外国和港澳台等地的外来人员在进校前应与我院有关部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我院。没有有效证件或来校目的不明者,禁止入校。严禁校外闲杂人员进入学校游玩或锻炼身体。

第七条 凡在我院举办各种类型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会议、学术报告、文体活动等,主办单位应提前(至少1天)函告保卫处,在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后,有关校外人员方可进入我院。

第八条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接受门卫检查和询问,经同意并登记后,后方可出入我院;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应当主动下车推行并出示有效证件,接受检查和出入登记。

第九条 持有公物出校门时,必须出示由单位或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检查后方可出门;持有私人大件贵重物品出校门时,应凭个人身份证、工作证或学生证,经门卫登记后方可离校。

第十条 禁止出租车和搭客摩托车进入我院。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入校的出租车,须经门卫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入校;禁止外来车辆在23:00—6:30进入校内。

第十一条 进入我院的人员必须遵守门卫等岗位管理制度,来访人员应在23:30前离校;23:30以后进出我院的所有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经门卫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出校门。

第十二条 严格门卫等岗位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禁止进入我院:

一、无证件或不出示证件强行进入校门的;

二、借用别人证件或把证件借给别人的或使用过期作废证件的;

三、校外人员不经登记混入校内不听劝阻的或翻越校门、围墙的;

四、骑摩托车、自行车出入校门,不停车示证又不接受纠正批评的;

五、强行出入校门不听劝阻,与执勤人员争吵、骂人、动手打人的;

六、人员、车辆携带物品出校门时,无出门证明强行出门的。对上述违禁者,应根据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通知本单位领导领回处理;造成伤害的,应负担医疗费用,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我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我院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性或者永久性建筑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我院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否则,我院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五条 在院内举行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3天前向学院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有关机构应当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对损害国家财产的,学院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禁止任何人员在校园内或宿舍推销商品等经商活动。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时间经营。否则,学院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或没收推销的财物。

第十九条 在我院举行集会、讲演、文化娱乐活动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

一、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

二、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严禁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进校园;

三、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和播放、收录、传播、复制黄色录像光盘等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四、禁止组织同乡会或其它非法团体在校园活动;

五、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 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和穿行校园;凡机动车辆必须按校内交通标志行驶,在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必须服从管理员指挥;不得在校园内练习驾驶机动车辆;未经门卫允许,校外机动车不得擅自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校内禁止下列行为,并根据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警告、没收物品、驱出校门等处罚,或追究一定数额的赔偿费:

一、私自进校园叫卖、收购废旧物品的;

二、私自占道占地、乱摆摊点,违法出售白酒、香烟、淫秽、盗版书刊、音像制品等;

三、机动车辆不遵守校园交通秩序,高速行驶、鸣笛、随意停放的;

四、私自携带气枪、管制刀具和有毒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校园内养鸡、养狗、遛狗或饲养“三鸟”和鸽子,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

六、在校园内酗酒、打架斗殴或打麻将、扑克牌等,利用钱物刺激,搞不正当娱乐活动的;

七、校园谈恋爱有不文明行为的;

八、擅自移动、损坏交通、绿化、宣传标牌或践踏草坪,进入花坛攀折花木、采摘树果或损坏“美化、绿化、净化”设施的;

九、不讲公共卫生,乱扔瓜皮、乱倒垃圾、余泥等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的或在禁火部位吸烟或扔烟头,使用明火燃烧树叶、垃圾,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十、私自破墙开门,里外相通,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必须制订宿舍文明公约等管理体制,学生宿舍一般不得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需留宿校外人员,必须报请其宿舍主管部门许可,并进行留宿登记和离校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否则,保卫处或宿舍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离开学生宿舍。

第二十三条 凡住在我院住宅区的教职工、家属、学生及租借学院内公私房屋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有关的宿舍管理和内部治安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宿舍管理人员及治安保卫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院内所有教学楼、办公楼、工业中心、实验楼、课室、计算中心、电教中心、科研专家楼、招待所、体育中心、图书馆、饭堂、小卖部、出租铺位等公共场所,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明确防火、治安保卫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经学院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各类营业性商铺,必须守法经营,营业时间最晚不得超过23时。

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校园内制造噪音,工程队、维修队除特殊情况经学院领导和保卫处同意外,均不得在午休时间或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机动车辆不准鸣放喇叭;集体娱乐活动和私人使用音响,以不影响办公、教学、科研、工作和他人休息为原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对重要的教学、科研、工作场所、仓库、油库、电房、办公大楼以及存放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资、仪器设备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加强安全防范,做好轮流值班和安全检查工作,切实做到制度落实,物防、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八条 严格重要部位制度管理,对我院各教学、科研、办公大楼、工业中心、图书馆、实验楼、实验室、机房等重要部位,未经主管部门或保卫部门许可,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法规,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加强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学会使用消防器材设施和火灾预防与救护、抢险知识,对危险物品、电源、火源和重点部位要设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确实抓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保卫人员(校卫队)必须依法执行校园治安管理的任务,深夜十二时后,有权对校园逗留人员进行盘查,校外人员必须依法清理出校。

第三十一条 在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和灾害事故作斗争或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根据情况建议给予表扬、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各种案件或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或者破坏校园治安、交通秩序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已触犯法律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师生员工对学院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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