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校卫队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3-08-04 点击数: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校卫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维护我院的安全稳定和校园治安管理秩序,完成学院的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完善校卫队管理,有效地调动队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保障校卫队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校卫队伍的正常工作秩序,做到从严治队,规范管理,有章可循,依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高等院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有关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卫队是根据国家教委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按照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关于高校保卫部门对校卫队“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调配、统一培训、统一服装”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行装备。校卫队是我院保卫工作的一支重要的治安保卫力量和生力军,是校园治安防范的专业队伍,是学院的组成部分,隶属保卫处直接领导。担负着维护校园治安巡逻、守护、门卫、重点部位防范等内部治安防范和校园安全稳定等治安保卫工作,保障我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顺利进行。

第二章 校卫队职责、权限

第三条 校卫队在保卫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保卫工作方针以及“依靠群众、群防群治、防打结合”的原则,维护学院安全稳定和校园治安管理秩序,负责完成学院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第四条 负责执行校园治安巡逻和重点部位的值班安全守卫等治安防范管理工作,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工作;依法管理暂住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清理混入校园内的闲杂人员,盘查各类可疑分子;随时掌握校园治安动态,堵塞治安漏洞,消除隐患,预防、纠正校园违章、违纪行为,严密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维护校园治安管理秩序,确保重点部位和整个校园的安全。

第五条 负责做好来访登记、出入检查制度,看管好门岗安全秩序。

第六条 做好情报信息工作,做好敏感时期防护工作,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各类突发性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维护学院的安全稳定和校园治安秩序。

第七条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抢险救护等工作,负有义务消防员的责任。

第八条 负责校园公共场所和全校性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大型文艺体育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依法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调解和处理校内发生的治安纠纷和其他闹事事件,化解群众矛盾,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

第九条 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它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做好治安、刑事等案件的侦查破案工作,负责保护现场、看管、押送现行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做好轻微违法、违纪的帮教工作,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

第十条 对出入校门和守卫目标的人员、车辆、物品等,有权询问、验证、检查;对违反学院规定的车辆、物品等,有权暂不予放行,待出示有关证明手续后给予放行;有权制止违章、违纪、违法行为,对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疑人员或物品,有权进行盘问、监督和依法处理,或带回保卫处值班室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院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人,予以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对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嫌疑人或公安机关通缉在逃嫌疑人有负责任扭送公安机关;敢于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发现有正在行凶、抢劫(抢夺)、流氓、盗窃等行为要及时赶赴现场捉拿案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文明小区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依法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 完成保卫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校卫队组织纪律和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校卫队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服从组织安排;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十七条 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工作岗位责任制,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严守保卫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 按规定着装,穿统一制服,衣冠要整洁,扣好风纪扣,带好领带,挂好臂章、领章、胸章和上岗执勤证章等标志,不准穿拖鞋或光脚上班,不准制服与便服混穿,不准留长发。

第十九条 按规定佩带、使用警械,非正当防卫不得用警械伤害他人,执勤时不准擅自调换对讲机频率,不准呼叫与公事无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值班时间不得睡觉,不准看书画册,不准玩牌、下棋、打麻将、不准收看(听)电视、音响(耳机),不准利用值班电话闲聊,不准在值班登记本上乱写乱画。

第二十一条 值班执勤时要认真履行各岗位职责,尽职尽责,严格岗位巡逻检查制度,做到:“三勤一细”(勤巡、勤查、勤问、细观察)。发现可疑人员要严密跟踪,认真盘查;纠正违章(纪),检查他人的证件或物品时,要按章办事,做到文明礼貌执勤,以理服人。

第二十二条 严格门卫值班守卫制度,严禁车辆和行人阻塞大门和交通要道,禁止外来无关人员进入校园进行与学校无关的活动。值班人员必须在室外值班,不得坐在室内聊天,对来访人员必须认真检查、验证并登记其有效证件,主动热情地做好来访登记手续,做好贵重物品离校检查登记工作,严格按章办事,严密堵截非法带离(盗偷)他人物品行为。

第二十三条 坚守岗位,按领导规定的时间或指定的地点、路线巡查,做好值班执勤工作,并做好记录;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不准擅离职守,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四条 要讲团结,不随意听信他人无根据之言,不讲伤害他人之言,不准打架、斗殴,不准结小团伙,不准聚众赌博等。

第二十五条 遵纪守法,不准私下查户口、查房或私下处理违法(章)人员,不准乱扣证、乱收费、乱罚款,不准私下自挪用、占用、借用拾获的遗物、赃款、赃物暂扣物等。

第二十六条 要爱护警械装备、队服、通讯器材等公物,不随便转借、转让给他人,不得遗失或人为地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监控电脑上玩游戏、上网、聊天(QQ)等有影响监控服务器正常工作的行为,以免造成文件丢失或感染病毒,影响监控正常服务运行,发现人为造成电脑不正常运行,追究当班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现案件(问题),立即赶赴现场,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四章 校卫队员聘用和解聘及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 招聘录用校卫队员由保卫处负责组织面试审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人事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及本规定进行,按人事部门用工指标择优录用,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一)用工原则:根据广东省政府和学院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招聘队员必须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外省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本院的待岗职工和教职工家属中的待业人员。

(二)队员聘用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仪表端正,政治思想合格。2.遵纪守法,热爱治安保卫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政治责任感,能吃苦耐劳、敬业精神好,讲文明礼貌,能履行职责并胜任我院的保卫工作。3.会讲普通话,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校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年满20岁,初聘年龄不超过38岁,男身高1.68米以上,听力、视力正常,无口吃,提供我院指定医院的体检健康证明。5.公安院校毕业、党员、复退军人及大专文化程度者优先。6.必须来历清楚,政审合格,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无犯罪记录证明;同时,必须提供本人简历、身份证、计生证、毕业证、健康证(县市级医院证明或我院指定医院证明)、退伍证等。

(三)校卫队员续聘条件:1.尊敬领导,团结同志,思想进步,服从组织安排,认真执行我院各项规章制度;2.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治安保卫工作,敢于和坏人坏事作斗争,职业道德良好;3.熟悉校情,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保卫工作经验,适应环境能力强,能完成我院保卫工作任务;4.上一年度工作表现较好,听众领导,成绩突出,年终考核合格,在队员当中具有一定的威信,能起模范带头作用。5、遵守本规定,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达到解聘条件。

(四)用工程序:1.由保卫处组织人员按聘用条件对应聘人进行面试,查验有关证件;2.让应聘人了解《校卫队队规》和校卫岗位情况后,是否胜任校卫队员岗位,并填写应聘校卫队员用工登记表;3.将填写好的聘用表和各种证件以及面试情况向处领导汇报,由处领导审批决定是否聘用;4.经审批决定予以录用的校卫队员,必须填写非编制人员聘用表,交齐相关证件材料原件、相片、复印件,报人事处备案后正式上岗。5.录用后,按规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履行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手续由学院人事处统一向省市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辞职、辞退、终止或解聘劳动合同:

(一)辞职、辞退、终止或解聘的条件:1.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不胜任本职工作,无法完成所交付正常工作任务的。2.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违反劳动合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3.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及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处理的。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5.不听指挥,不服从安排,损害保卫处名誉或违反其它规定应当解聘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合同期满,不续聘的。8、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辞职、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手续:1、辞职、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队员必须交回工作证、服装装备、借用公物等所发放的财物。2、归还公物,须保持干净、整洁,属人为破坏或丢失的,责成其本人赔偿。

(三)辞职、辞退、终止或解聘劳动合同,必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违反《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按合同约定。

(四)因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保卫处随时有权提出终止合同(辞退、解聘):1、在试用期内,需要解聘的。2、因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或校卫队管理规定达到辞退条件。3、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合同期满,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5、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无中生有,滋生事端,损害保卫处名誉的。6、有其它需要立即解聘理由出现的。

(五)辞职、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书面申请办理社保停保手续,当月申请,下月停保。

第三十一条 校卫队员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人事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一)工资标准按学院人事部门规定由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和医疗补助等构成,实行月工资制,每月2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广州市劳动局发布的当年广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二)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按规定享受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因工作需要,节假日不休息的,加班工资津贴和保险等待遇标准由学院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计发。

(三)平时医疗治病,按我院人事处规定在学院门诊部治疗优惠办法执行,因公受伤医疗费等待遇,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校卫队行为守则

第三十二条 校卫队员行为守则:

(一)政治坚定,思想进步,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守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完成保卫工作任务。

(三)热爱学校,安心工作,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克已奉公,严以律已,正气做人,维护集体荣誉,为民服务。

(四)保持公共场所,值班室和宿舍的卫生整洁,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果皮、烟头、纸屑等杂物;要搞好卫生整洁,物品要摆放整齐;值班室不得停留闲杂人员。

(五)宿舍要保持内务卫生整洁,不得高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宿舍留宿外来人,必须报队长或处领导同意。 

(六)安全用电,不准在宿舍乱拉电源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热器(棒)],违反规定,发生火灾事故,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七)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团结友好,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乐于助人;密切协作,团结战斗,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热心为群众服务。

(八)坚守法纪,依法办事,文明执勤,不徇私枉法,不贪污受贿,不包庇坏人,不陷害好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学院或保卫处(队)制定的条例和规章制度。

(九)对违法乱纪、违反队规等行为的,敢于检举揭发,不包庇他人,勇于同打击违法违纪分子作斗争,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善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十)积极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六章 校卫队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三条 校卫队员职业道德:

(一)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

(二) 热爱本职,完成任务。

(三) 遵纪守法,执行政策。

(四) 秉公办事,不循私情。

(五) 不计得失,乐于奉献。

(六) 文明执勤,礼貌持人。

(七) 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 热心公益,方便群众。

(九) 团结协助,服从领导。

(十) 忠于职守,英勇顽强。

 第七章 校卫队员请休假和销假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休假有关规定:

(一) 队员依法享有国家法定的节日和年休假,不享受学院的寒暑假。

(二) 依法享受年休假: 在我院工作满1年以上的合同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原则上在寒暑假一次性连续安排,因工作需要未能在寒暑假休假的,可安排在其他时间补休。凡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交处领导批准后,方可离队休假。探亲休假来回车旅费自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寒暑假期间休假天数多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 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正常的产假、婚假、丧假(具体天数由请假时按规定报人事处批准)。

第三十五条 请假:

(一)队员请假必须提交书面申请,须报班长至队领导按级审批;请假1-3天者经班长、队长审批批准,请假3天以上至5天者经班长、队长审批后,报科长批准,请假7天以上报处领导批准,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队,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队员临时请假外出或离校半天须报告班长,临时调换班向班长或队长请示,并写出书面申请交回队部,不得擅自调换班。

(三)请病假一律必须有学院或县一级医院证明,并与申请书一起交处(队)领导批准,病假期间按(学院)规定发放工资。

(四)因工受伤请假,根据实际情况,经队领导审批后,报保卫处领导批准,可以照发工资、奖金。

第三十六条、销假:凡请休假,必须按时归队,及时向班长或队领导报告销假,如有特殊情况要延长期限的,须经保卫处领导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八章 学习、会议、训练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习会议训练制度:

(一)时间:逢每周三的下午为校卫队政治、业务学习、队部生活或体能、技能等业务素质学习训练时间。

(二)学习内容: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2.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处规队规,树立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和团结向上、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3.认真学习治安、技术防范、交通、消防等业务知识,掌握校情和校园安全管理技能以及各种突发性事件能力,提高安全保卫工作水平。4.传达上级会议或文件精神,总结工作,听取意见,处、队领导布置相关任务。

(三)训练内容:1.队列训练。主要是训练立正、稍息、停止间三种转法(向左、右、后)、跨立、齐步走、跑步、整理服装、整齐报数、敬礼。2.熟悉环境,掌握总体情况训练,使校卫队员能比较全面了解和掌握学院的概况。3.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识别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的训练。4.技能和体能训练。技能方面主要是训练格斗拳术擒拿和对驾驶技术、保卫器材装备、消防器材、报警和闭路监控等设施的操作、使用,维护与保养以及灭火技能;体能训练主要是训练队员的身体素质,每学期要分别进行一次1000米、100米的跑步测试和引体向上、伏卧撑的测试。5.内务训练。主要是训练叠被子、蚊帐、床上用品及室内其它物品的整齐摆放。6.领导要求的其他业务工作等方面内容。

(四)要求:1.凡在学习会议训练时间,不准迟到、早退;队员除正常执勤外,一律不准请假(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准擅自离开,无故不参加学习训练者按有关规定处理。2.必须要着装整齐,严肃认真、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纪律严明,精神饱满,团结奋进。做到有交流、有笔记、有体会、有进步;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起到良好的效果。3.训练期间,严肃训练纪律,集中思想,一切行动听指挥,以整体利益为重,不得乱讲话影响训练秩序,做到在思想上、行动上、口号上整齐一致,提高队员的集体主义责任感和荣誉感。 第九章 校卫队着装和仪表仪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校卫队员着装管理规定:

(一)按省公安厅、教育厅要求,校卫队员统一着全省高校校卫队服装,维护校卫队的整体形象。

(二)校卫队员在值班执勤和学习训练时,要按规定统一着装,制服要保持整洁,佩带整齐(包括帽徽、领花、肩章、钮扣等要齐全)。

(三)着制服时,不许与便服混穿,冬夏服也不得混穿,不得以校卫制服当体服;内衣下摆不得外露,要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要扎好腰带,保持服装整洁。

(四)男队员头发要整洁,不准留长发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及染发,不准纹身,不得戴项链、戒指、手链等饰物。女队员不搞浓妆艳抹、涂指甲。

(五)要爱护制服,不得擅自修改制服及借给他人使用,丢失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仪表仪容管理规定:

(一)队员着装要统一整洁,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讲究卫生,随时保持较好的仪容仪表,树立良好的整体形象。

(二)校卫队员值勤时,要有礼貌,使用文明用语,要保持良好的姿态,不打人骂人、不争吵,有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保卫处。

(三)队员应保持良好的内务卫生,保持内务整洁,室内的各种物品摆放整齐。具体要求:每日室内清扫地面、桌面两次;个人的床铺,起床后必须叠放整齐;学习用具、卫生用具,要整齐放置在桌面上;室内每日设值日一名,负责督促检查当日卫生情况;队里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检查情况,记入个人表现成绩,记入个人档案。

(四)值班时使用礼貌用语:您好!您有什么事?请出示证件!请登记!请接受出门物品检查!请您一起到值班室说明情况等。

第十章 装备器材服装等物资装备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物资装备管理:

(一)校卫队物资装备是指配发给队员工作、生活作用的一切物品,包括车辆、通讯器材<对讲机等>、巡更(查)棒笔、保安器械<警棍等>、手铐、服装、电筒等警用器具以及电视、桌椅、衣柜等工作、生活用具。

(二)校卫队物资装备、上岗证或工作证等仅能在学院队员上岗执勤时使用,不准转借他人使用或在非执勤时段使用;队员应谨慎使用保安器械,非正当防卫或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准使用保安器械殴打、攻击他人。

(三)队员执勤时,必须领取规定佩带的装备器材,并履行登记手续;通讯装备应保持畅通,值勤人员必须保证对讲机24小时正常开通,不得随意关闭或离人存放,不准用对讲机聊天。

(四)队员遗失或过失损坏装备,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写出遗失或损坏经过,经核实为队员人为损坏的,由本人赔偿损失;确因工作需要如抓捕、追逃、搏斗等不得己而造成警用器具损坏或丢失的,可视当时具体情况,应减少赔偿或免予赔偿。

(五)造成警用器具等物品损坏或丢失的,由当时使用人或保管人员负责赔偿;队员故意损坏装备或丢失重要装备的,除责成其本人赔偿损失外,还按《校卫队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六)发给每个队员使用的部分装备如服装、雨具、武装带等物品由本人负责保管使用,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折价或照价赔偿。

(七)校卫队服装(包括所有标志)只允许在校内值勤时穿戴,不准将制服穿戴出校(领导安排执行任务的除外)或外借他人或从事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违反者,对所造成的影响及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负责。

(八)队员离队(含辞职、辞退)队员上交回服装,所发新服装还需扣折旧费:发给个人新的服装使用未超过5个月的,按其新服装价值的40%折扣;超过5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其新服装价值的30%折扣;超过10个月年不足1年的,按其新服装价值的20%折扣。

(九)在宿舍内使用的桌椅、床辅、衣柜等公物,原则上按照损坏修复、丢失赔偿的原则处理。

(十)值班室内值班桌椅、值班记录本、充电器材、开关插座、水壶等公物,不得人为损坏,原则上按照损坏修复、丢失赔偿的原则处理,未能复原按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物资装备严格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十二)故意损坏对讲机、充电器、巡更(查)棒笔、通信座、信息钮、监控设备、报警设备等安全保卫设施及其他公物的,按照损坏修复、丢失赔偿的原则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校卫队宿舍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和内部管理,防止校园突发性事件发生,特制定校卫队宿舍管理制度:

(一)校卫队员一经任用,必须按照处(队)分配的宿舍、床位住宿。

(二)队员日常住宿在校园,确需外出过夜的,必须向班长或队长报告。

(三)节约水电。要坚持做到人走关灯、用完关水,禁止开长明灯、长流水;禁止在宿舍乱拉接电源、插座,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热器(棒)],违者,按规定处罚,发生火灾事故,追究当事人负刑事责任。

(四)宿舍一律不准留宿外来入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留宿亲朋的,必须报队长批准后方可住宿,严禁在宿舍留宿异性。

(五)保持宿舍卫生整洁,宿舍内日常生活用品、衣服等存放必须整齐有序;禁止在墙壁上乱写乱画和张贴图画;每天轮值人员打扫室内外卫生,保持宿舍、卫生间和室外水沟的排水畅通;禁止乱扔、乱倒垃圾。

(六)爱护公物,不准损坏公共设施,保管好队里分配使用的财物如床、桌椅、衣柜、装备等物品,造成物品损坏和丢失的,责任人要折价赔偿;如查不清责任人,则由全宿舍队员分担赔偿。

(七)任何人不得在宿舍打扰其他队员的休息及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禁止一些不熟或社会上的闲杂人员特别是因违纪被辞退的队员到宿舍窜门;禁止利用休息时间在宿舍会客,影响他人休息,违者将从重处理。

(八)队员之间要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谅解和迁让,严禁队员之间因工作、生活上的小事在宿舍发生争吵。

(九)禁止队员在宿舍发生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擅自使用他人生活用品等违法违纪行为;如有发生,视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辞退甚至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处罚。

(十)住宿队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严禁在休息时间内吹、拉、弹、唱;严禁大声喧哗和开放音响、电视影响队员及教工的 休息。

(十一)住宿队员必须注意自己的生活形象。不准裸露上身或穿内裤在宿舍外走动;要搞好邻里关系。

(十二)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队察看或辞退处理,并扣相应行政分。

第十二章 校卫队交接班制度

第四十条 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要提前5-10分钟到岗位,着好服装上岗搞好交接班工作,交班人要通报值班登记情况,接班人要搞好检查、交接公物、打卡签名等交接班工作,在规定上班时间打卡签到10分钟后,对责任区进行全面检查。

(二)接班人员没有来的情况下,在岗人员不能擅自离岗,超过规定时间接班,按规定处罚。

(三)接班人员要在交接班打卡签名一定时间后,仔细检查一遍自己负责的保卫区域的安全防范情况,如发现是上一班值班时间被盗财物等情况,及时上报,并通知上一班值班队员前来负责核实;如未发现任何情况或未去检查,出现案件等问题的责任不清则由当班的队员负全部责任,并及时上报保卫处。

(四)交班时上一班队员要打扫好值班室的卫生,否则,下一班可以责令其清洁卫生后才能离开,并向队部领导报告,按规定处罚。

(五)交接班时要讲清值班情况和需要下一班处理的问题,并认真做好交班记录。

第十三章 校卫队巡逻检查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为了强化校园治安管理和公共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建设文明校园,特制定校卫队巡逻检查制度:

(一)认真履行巡逻检查职责,认真维护校园治安、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劝阻、制止校园内违法、违纪和伤风败俗行为等不文明现象。

(二)巡查时,发现险情,必须参加抢险、救护和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

(三)按规定着装和备带上岗,文明执勤,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和岗位地点巡逻,对重点部位岗位,要按规定必须到重点部位的路线巡逻检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校园面上巡逻和重点单位进行检查,每次巡逻原则必须到指定地点打卡签到,要采取定时与不定时巡查相结合,不得擅离职守。

(四)巡查队员巡逻时必须勤巡、勤查、勤问、细观察,对所有出入通道和可供藏身暗处必须仔细检查,发现可疑人员要进行严密跟踪、盘查,发现外围架有梯子或堆积杂物架要及时清理,避免外人攀登;对存放现金、贵重物品、重要物资和重要文件等的财务室、办公室、仓库等重要部位巡查时要特别留意巡查;巡逻时要注意隐蔽,不得吸烟或互相交谈,及时掌握校园情况动态,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及时制止、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

(五)纠正违章(纪),检查他人的证件或物品时,要按章办事,做到文明礼貌执勤,以理服人,确保学院的政治稳定和良好的治安秩序。

(六)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上下班时必须亲自在指定的巡逻登记簿或岗位打卡点上签到。

(七)巡逻人员应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纪,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八)提高警惕,加强责任心,做好检查工作。除上下班交接班前认真检查巡逻区内情况,定点岗位每小时对责任区巡查最少不少于一次,对整个校园面上巡逻队员,每一个半小时对整个校区巡查最少不少于一次,前后巡查打卡签到时间间隔大约不超过40分钟,做好巡逻打卡记录,巡查打卡后不得离岗,发现问题在登记簿上如实登记发生的各项事件,及时向保卫处汇报,确保学院良好的校园秩序。

(九)执勤中发现门窗、保险箱、办公桌等被撬,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发现有可疑声响、灯光,怀疑有人潜入等警情,应立即通知其它执勤人员,并向值班室报告,本人应守侯在外,直至有关人员到场一起处理。

(十)执行保安任务,遇到犯罪分子作案时,有制止、抓获、扭送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的责任,但无拘留、关押、审讯、罚款或没收财物的权力;遇到犯罪分子持有武器进行作案时,应保持镇静,设法及时报警,并观察犯罪嫌疑人的面貌、口音、体型、衣着、作案工具、交通工具等特征,应掌握时机予以擒获。

(十一)凡有接到报警器报警,校卫队员要迅速出动,仔细搜索,反复检查,务求抓获犯罪嫌疑人,查清是误报还是他人作案。

(十二)使用巡更(查)棒、笔、身份识别钮的巡查的队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责任区巡逻签到最少不少于一次,必须使用巡更(查)棒、笔在信息座钮上签到,在上下班或交接班时,必须使用巡更(查)棒、笔在信息座钮上签名,并把值班情况记录在值班登记簿,做好交接班登记手续。

第十四章 门岗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为维护学院安全,严格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门岗管理制度,包括门卫、教学楼、工业中心、图书馆、实验楼、岗亭等定点岗位的管理制度。

(一)值班、执勤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站坐规范,文明执勤,热情服务;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怠岗、睡岗,不准擅离职守,不准饮酒,不准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执勤时,要熟悉本岗位职责,提高警惕,大胆管理,熟记外来人员、车辆特征,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盘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要奋力捕捉;对故意滋事者,要采取适当措施制止;当公共利益和人身等合法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采取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措施并及时报告。

(三)校门卫、工业中心、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及办公楼等定点岗位实行出入来访检查登记制度。

(四)师生员工进出校园应自觉接受门岗人员检查,临时来校工作、学习、生活的人员,应主动到门卫,出示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向门卫说明来访目的并办理登记手续入校。有必要时,保卫处应为其办理出入证,凭证出入校园。

(五)来访的外籍(含港澳台)人员,必需经外事办公室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

(六)团体单位来校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集中入校。

(七)携带公、私贵重物资出门,应持有主管部门公章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经门卫检验物品、证件无误,登记后方可放行,无批准手续者一律不准放行。

(八)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随意进入校园,凡外单位机动车辆(含的士),未经保卫处允许严禁在校内停放过夜,凡进出校门必须经门卫查验同意后方可进出,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

(九)严格履行会客登记手续。对非经约定和批准的收购废品、推销商品、送货、打工和捡垃圾、闲杂、可疑人员等禁止进入校园;严禁无关、闲杂人员进入教学、办公楼内等重要部位。

(十)各教学值班岗位,须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认真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非特殊情况,禁止上课时间到教室找人,对会客人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十一)门卫及其它岗位要严格查验外出责任区物资物品,经严格查验后凭有效证明方可放行;对查验出的可疑人员、车辆、物资、物品予以暂时扣留并及时报告保卫处。

(十二)禁止在校门区域设摊摆点、停放车辆和张贴设置宣传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校设摊、叫卖。

(十三)各所有岗位上下班时间(7:30—8:30,11:30—12:30,17:00—18:00)及人、车出入校门或其它岗位流量大时,值班、执勤人员都必须站立值勤。

(十四)禁止无关人员、执勤人员进入值班室闲聊或听耳机、玩游戏等从事与值班、执勤无关的活动。

(十五)违反上述规定,不服从管理,不听劝阻者,保卫处有权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六)门卫执勤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门卫管理规定,执勤时做到依章管理,态度和蔼,礼貌待人,着装整齐。门卫执勤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他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章 校卫队队长、班长职责

第四十五条 校卫队队长职责:

(一)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校卫队全面建设和管理,领导校卫队开展工作,抓好全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保卫处领导提出“从严治队”的方针,建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国家、政府、学院有关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三)组织全体队员学习国家法令、法规和政治、业务知识,掌握学院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政策、法纪教育,提高法制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

(四)负责向处领导报告校卫队员的考察、录用、解聘工作情况和校卫队《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五)负责监督检查校卫队各项工作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和校卫队员考勤、奖惩,负责年终总结及各项考核。

(六)组织召开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社会治安动态,灵活机动的调整校卫队治安防范力量,做好防范工作,布置后期工作。

(七)掌握校卫队思想动态情况,做好队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维护队伍的团结稳定,提高队伍的团结战斗精神。

(八)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六条 校卫队正、副班长职责:

(一)在处(队)领导下,组织协助保卫处(队)搞好校卫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执行《校卫队管理规定》,搞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

(二)组织落实保卫处(队)下达的计划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及时做好向保卫处请示、汇报工作。

(三)负责安排队员值班执勤和请假、销假等考勤登记工作;认真做好校卫队考勤考核和纪律登记检查等队伍的内部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队员值班执勤、警容风纪和内务卫生情况,带领队员认真执行《校卫队管理规定》,大胆管理,对违反《校卫队管理规定》者,有权进行纠正和批评教育,并做好记录,并报保卫处备案;

(五)及时掌握全队人员的思想动态,制止不良倾向的发生,支持与帮助各中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队员的实际困难。

(六)组织队员积极学习政治、法律和业务技能知识训练以及各项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等具体工作。

(七)检查各岗位值班情况,对临时调换班人员进行登记,本人调换班或离校要向队长或队部管理员工报告。

(八)共同搞好校卫队的各项管理工作,互相协调,并肩作战,共同搞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

(九)积极完成保卫处(队)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六章 校卫队奖励考核制度

第四十七条 校卫队奖励制度为加强校卫队管理,充分调动队员工作的积极性,使队员能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任务,对校卫队队员工作表现、劳动态度、出勤情况、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勤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以学院给予队员的月奖金(酬金)数为满分,每奖励1元,给予记行政1分,对表现良好或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者,报领导批准给予奖励:(一)队员工作认真负责,抓获重大刑事案件现行犯罪嫌疑人或对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及时提供线索以及对破获重大案件有功人员,奖励50—100元;发现、抓获或者提供线索侦破一起刑事、治安案件,送公安机关逮捕的奖励30—50元;抓获送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的奖励30元。并写出事情发生的经过情况,报领导审批。

(二)门卫或其他岗位拦截盗贼的,奖励20元;抓获小偷(如盗窃自行车等)者,奖励10元。

(三)见义勇为,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对为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而英勇奋斗;在维护社会治安中与歹徒作斗争有重大贡献者,给予奖励,敢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而因公受伤的,医药费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和学院规定报销,并视情节给予50元以上奖励,并建议学院授予荣誉。

(四)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工作一贯认真负责,责任区内没有发生刑事案件,工作成绩显著,当月发给足额工资、奖金,年终考核合格,给予足额年终薪酬奖励。

(五)对工作积极认真,因接班人未到,工作量超过30分钟的,给予奖励行政20元,每加一班工作量者,按学院规定给予加点劳务津贴奖励。

(六)班长,副班长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大胆管理,尽职尽责,完成任务好。经处(队)考核称职者,每月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职务补贴。

第四十八条 校卫队年终考核制度

一、考核依据和内容:根据《校卫队管理规定》和学院人事处有关管理办法,对校卫队队员工作表现、劳动态度、出勤情况、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等“德、能、勤、绩”标准进行全面考勤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年终考核评优制度。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对校园治安保卫工作成绩显著者,发给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奖励工资,经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劳动关系。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试用期满在编的校卫队员。

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经批准病假超过1个月,事假超过20天或受过处分而未达到辞退的,暂不评定等级。

四、考核标准:

(一)遵纪守法,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同志,敬老爱幼,尊重领导和师生员工,文明执勤的。

(二)热爱本校,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工作态度好,着装整齐,仪表仪容好,举止端庄,积极工作,善于处理各种问题,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完成任务好。

(三)爱护公物,爱护队服,装备,不损坏,不遗失,不谋私利,洁身自爱,不贪不占,认真履行校卫队《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等规章制度的。

(四)积极参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和军警技能训练,业务精通,开拓进取,有艰苦奋斗精神的。

(五)见义勇为,在抢险、救灾或保护人民财产过程中表现突出者;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公安机关破案有立功表现者,

(六)团结友爱,互相关心,协同作战,不打架斗殴,有重大贡献者。

(七)一年之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年不能评优秀:1.有酗酒、打架、斗殴闹事行为;2.未尽职责,当班时间责任区发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3.工作未满6个月,请假累计超过30天;4.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在值班室、办公学习地方打牌、赌博或聚众赌博造成不良影响;5.不服从领导,无理取闹、顶撞领导或受行政处分以上;6.值班不认真,出勤不出力,因违规扣行政累计超过80分;7.内务卫生脏乱差,随意浪费水电。8.擅离岗位,玩物职守,仪表仪容差,群众投诉两次以上,经查属实。9.损坏保卫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章 惩 罚

第四十九条 校卫队惩罚制度队员当月违反《校卫队管理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留队察看、辞退或开除处理,并给予行政扣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以队员每月的奖金(酬金)数为行政分满分数,每扣1分相应扣除当月酬金1元处罚: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处理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罚款者;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坏的,一律作辞退或开除处理,并扣当月行政分。

(二)因有轻微违法行为,受公安机关警告;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陷害他人,情节轻微者,留队察看一个月处理辞退或开除,并扣50分。

(三)未保守国家机密,泄露学院和处机密,未造成重大损失,扣40分。

(四)对殴打本院职工者一律辞退,情节严重者,按国家司法机关规定处理,并扣当月行政分,根据情节,给予辞退或开除处理。

(五)不得凶酒闹事,对闹不团结、拉帮结派,打架斗殴等,严重影响队伍团结行为的,一次扣4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队察看、辞退或开除处理;

(六)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顶撞领导,一次扣3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队察看或辞退处理;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案件事故者,一律辞退,并扣当月行政分,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玩忽职守,未尽本职工作如擅离岗位或睡觉,造成严重损失或发生重大案件、事故以及敲诈勒索,私自罚款,造成影响,一律辞退,并扣当月行政分。情节严重者,违反国家法律者,送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八)未经领导批准,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擅自留宿他人,影响他人休息的,扣20分;对留宿他人发生打架、斗殴等纠纷者,一切后果留宿他人者和责任人自负,对留宿他人者,给予留队察看处理,并扣40分,还需要按情节轻重交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九)旷工一天扣40分,不享受夜餐补助,无故不请假,旷工两天以上者,作留队察看一个月处理,并按旷工天数双倍扣分处罚。

(十)按规定办理请休假和销假手续,请假可以折抵按规定享有假期天数,节假日请假,不享受加班工资、津贴等劳务费,请事假、病假按学校人事处规定扣发工资:请事假一天扣30元,超过10天者不发当月工资;请病假一天扣15元,超过15天者不发当月工资;请假不享受夜餐等补助,请病假当月超过20天者,经处领导批准病假到期未恢复健康者或请事假20天以上者,原则上作劝退处理;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按旷工处罚。

(十一)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在岗睡觉或擅离岗位20分钟者,扣20分,当月累计迟到超过早退三次者,双倍处罚,并视其工作态度给予警告、记过、留队察看或辞退处理;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者或擅离岗位30分钟者,以旷工一天论处,造成损失,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队察看或辞退处理,多次旷工,给予开除处理。

(十二)随便转借、转让警械装备、队服、通讯器材等给他人,造成遗失或人为地损坏,照价赔偿,并扣30分;造成危害他人行为的,交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并扣当月行政分,作辞退处理。

(十三)擅自撕毁排班表和值班登记簿等的,一次扣30分,并按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留队察看处分;情节较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一律辞退,并扣当月行政分。

(十四)对私藏或携带一切非法凶器和警械,除没收外,并扣20分,造成危害他人行为的,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并扣当月行政分,作辞退处理。

(十五)值勤巡查时不按保卫处规定的时间、指定地点、路线巡逻、打卡签到,上下班未按规定时间打卡签名的,按迟到或早退计一次扣20分;中他人打卡或替他人打卡的,每次各扣20分;当班未在规定的时间亲自打卡签名超过两次的,加倍处罚;当月超过三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队察看处分,对教育不改的,给予辞退处理。

(十六)当班时间看报刊杂志、听耳机收录机、打瞌睡,饮酒、打牌者或在值班室内外进行娱乐活动者, 发现一次,扣20分,当月超过三次者,双倍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队察看处分,对教育不改的,给予辞退处理。

(十七)工作失职,严重违反学校或校卫队的规章制度,扣当月行政分,即终止合同辞退处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国家刑事法律的,情节严重,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

(十八)违反《学习、会议、训练制度》,未经请假,不参加队部学习会议训练,不参加集体组织行动者;无故不参加者或中途无故不参加的;发现借故请假或叫队友代请假,无效,并视情节轻重,每次扣20—30分。

(十九)违反《着装和仪表仪容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等行为之一,经警告后不改,每次扣20—30分,并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二十)违反《请休假和销假制度》,未按规定办理各种证件;或解除劳动合同,未按合同规定办理辞(离)职申请书等行为的,每次扣20—30分,造成损失,后果自负。

(二十一)违反《交接班制度》,值班室脏乱差、未按规定检查签到交接班,或私自调换班,发生案件(事故),有失职行为的,每次扣20—40分,并按情节轻重处理。

(二十二)违反《装备器材服装等物资装备管理制度》,故意损坏对讲机、充电器、巡更(查)棒笔、通信座、信息钮、监控设备、报警设备等安全保卫设施及其他公物的,按照损坏修复、丢失赔偿的原则处理,并按规定每次扣30—40分处罚,情节较重者,给予留队察看或辞退处理。

(二十三)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行为之一,宿舍脏乱差或乱拉接电源,使用电炉造成损失等行为者,每次扣20—40分,发生火灾等事故,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十四)因喝酒、打架纠纷或其他情绪影响而损坏公物,情节较轻微,扣40分,并要复原或照价赔偿,情节较重者,给予留队察看或辞退处理。

(二十五)违反《巡逻检查制度》,未按规定巡逻签到,值班室脏乱差,不整洁者,每次扣30分;未使用巡更(查)棒、笔在规定的信息座钮上签到,或者在一小时内未在责任区巡逻签到,在上下班交接时,未在信息座钮上签名,没有把值班情况记录在值班登记簿,未履行交接班登记手续的,每次扣30分。

(二十六)在监控服务器工作期间,禁止在电脑上玩游戏、上网、聊天(QQ)等有影响监控服务器正常工作的行为,一次扣40分,当月超过二次者,双倍处罚;造成文件丢失或感染病毒,影响正常服务运行,一经发现,严重处罚,扣当月行政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队察看或辞退处理。

(二十七)遇紧急、危险情况,临时退缩,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或利用职权向群众敲诈勒索或索取物品者。扣当月行政分,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队察看或辞退处理。

(二十八)非法扣留他人物品,或私拿他人物品,不及时归还,每次扣3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队察看或辞退处理。

(二十九)对可疑人员不跟踪盘查,发生案件的或对报案、求助人员采取冷漠、生硬、蛮横和推诿态度者,每次扣20—4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队察看或辞退处理。

(三十)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和《校卫队管理规定》,或门卫等其他岗位管理制度,未尽职责进行认真检查,发生案件,有失职行为的,每次扣20—4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队察看、辞退或开除处理。

(三十二)在合同期内,对经常轻微违反本《规定》,经常批评教育,不改正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扣30分:受警告处分三次以上或严重违反队规、校规一次以上的;经队务会议讨论,认为不能继续胜任保卫工作的;在值班或学习办公地方打牌、打麻将或进行其它赌博行为者,一律辞退处理。

(三十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开除处理。

(三十四)对本章未作规定处罚的,可对照最相近的有关条款处罚。

(三十五)对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学院的规章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保卫处。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实施。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保卫处

二0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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