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户籍管理,便于我院集体户籍人员方便工作、学习和生活需要,及时掌握人员变动情况和加强我院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院保卫处户籍管理是指学生户口迁入学校的集体户籍和公安机关编入在校职工集体户籍的人员。
第二条 保卫处负责集体户籍人员的户籍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做到:登记制度严格,登记项目齐全,书写正确,变动及时掌握,人口数字准确。
第三条 户籍管理人员应懂得户口登记管理的一般知识,建立和健全户籍登记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第四条 对存查的各种资料,按时间顺序,分类装订归档,做到整洁有序,查找方便。
一、学生办理入户必须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及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迁移证必须注明身份证编号,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的姓名完全一致。
二、调入或分配我院的教职工,须持人事处开具的接收证明或《招工通知》、《录用证明》,省人事厅的复函(调动通知)或报到证、《广州市区入户卡》、有效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身份证相片等。
三、户口迁出按公安部门的要求办理:学生须凭报到证、身份证、户口卡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教职工凭调动通知、房屋产权证明和迁入地公安部门接收证明等。
第六条 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派出所掌握户口变动情况,管理暂住人口,并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遵守户口制度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妥善保管户口卡及有关资料,注意保密,严防丢失,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工作。
第八条 单位临时借用户口卡,经保卫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到办证室借用;个人借用户口卡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第九条 凡借出户口卡应妥善保管,不遗失、损坏和私自涂改,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条 通过户口登记和户口调查,掌握重点人口动态,配合查破案件,维护校园治安稳定。
第十一条 热情接待师生,协助和指导师生按公安机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内容变更等工作。
第十二条 集体户口管理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户籍管理的制度。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