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保卫器材器械管理规定(修订稿)

作者: 时间:2014-10-16 点击数: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保卫器材器械管理规定(修订稿)

广师党委〔2014〕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保卫器材设备管理,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延长使用寿命,防止器材设备丢失、损坏和被挪用,充分发挥资产、设备应用的作用,确保安全保卫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我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执行学院资产、设备管理等有关制度,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明确责任、合理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保卫器材设备登记建档工作,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器材设备核查、对帐及汇报资产使用情况。

第三条 购进的器材设备应及时交管理人员当面验收,一律实行实物验收制度,要检查数量、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尽快解决。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所购物资登记入帐、入库手续,做到实物、帐目、单据(发票)相符。

第四条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使用管理制度,使用前必须进行登记手续。

第五条 使用器材设备时,要认真了解掌握器材设备和物资的用途、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六条 严禁私自挪用保卫器材设备,因业务需要使用的,向保管人借用,登记说明使用情况,外单位需要借用器材设备等资产的,须经处领导批准,限期归还。

第七条 认真做好器材设备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保持各类器材设备性能良好,正常使用。提高器材设备物资使用效果和防止资产流失。

第八条 配合学院资产管理处做好器材设备等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 作。

第九条 认真做好保卫器材设备等资产的报废、报损、报失的审批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对器材设备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如抓捕、追逃、搏斗等不得己而造成器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可视当时具体情况而应减少赔偿或免予赔偿。

第十一条 人为造成器材设备损坏的,由当时使用人或保管人员负责先修理,恢复原状;或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折价或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加强器材设备档案管理,定期清点器材设备,对器材设备等资产要妥善保管,认真做好器材设备的清洁卫生工作和防水、防潮、防火、防盗、防雷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器材设备要精心使用,及时维修,做好设备日常维护及技术安全工作,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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