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校门秩序管理规定(修订稿)

作者:admin 时间:2014-10-16 点击数: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校门秩序管理规定(修订稿)

广师党委〔2014〕63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加强校门管理,为师生员工的教学、科研和生活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校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一)我院师生员工(含外籍教师、专家、留学生)及家属,凭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家属证进入校门。

(二)进修生、培训生等各类来校短期学习的学员,凭我院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件进入校门;在我院长期服务、临时工作人员以及通过正当手续在校内居住人员,凭保卫处治安科发给的《临时出入证》进入校门;在我院招待所暂住的宾客,凭招待所住宿证(卡)进入校门;到本院临时参加计算机等级、音乐、美术、体育等考试的人员凭准考证出入校门。

(三)来访的校外客人,凭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经门卫允许后方可进入校门;校外客人因公来我院,凡由有关二级学院、系、部、处领导、工作人员亲自带领或有关单位事先已通知保卫处校卫队并经门卫查实的,可免予登记入校。

(四)外单位在我院借用教室或其他场地的,我院批准借出的单位须事先通知保卫处校卫队,门卫值勤人员根据通知准许借用单位人员进入校门。

(五)国内新闻记者来院采访,必须凭国家新闻出版暑核发的记者证和单位介绍信在门卫处登记后,前往党委宣传部提出采访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六)无入校证件人员,门卫有权盘问,对身份不明者可拒绝入院。

第三条 携带物品出入校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公物出校门,需持有关二级学院、系、部、处级单位开具的《携物出门证明信》或相关证明,并经门卫执勤人员查验登记,方可出校。

(二)携带私人贵重物品出校门,须凭本人证件在校门登记并经门卫执勤人员查验,方可出校。

(三)校外人员进校,须在登记时注明携带的贵重物品,离校时,经门卫执勤人员核查后出校门。

第四条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种车辆进出校门应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必须减速慢行,夜晚行至校门时须灭车大灯;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应在下车线下车推行。

(二)所有机动车辆进入校区后不准鸣笛,限速5公里/小时。所有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内主干道上乱停乱放,保证道路畅通。

(三)所有车辆一律由车主自行妥善保管,损坏或丢失,责任自负。

第五条 校大门外周边20米以内全天24小时不准停放任何车辆,不准小商小贩摆摊设点经营。

第六条 修理业、经商者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不准进入学院摆摊、收购、出售商品;为师生生活服务的车辆凭有关证明从大门。严禁占道买卖经营。

第七条 无关人员不得在门卫值勤场所逗留、大声喧哗,任何人不得干扰门卫值勤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门卫值勤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特别严重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妨碍门卫值勤人员工作,扰乱校门管理秩序,辱骂、殴打门卫值勤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门卫执勤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门卫各项管理制度;执勤时要照章管理,态度和蔼,礼貌待人。门卫执勤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群众利益,或者以粗暴方式对待群众,要按《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校卫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0日起施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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