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畅通,提高通行效率,优化育人环境,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我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违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参加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理解和支持交通、保卫执勤人员的工作,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执行部门,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对校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校道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禁止超速、超载行驶,严禁在校园道路上乱停乱放。
第五条 保卫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员有权进行管理、检查、监督、教育、事故处理及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制,严格管理,严禁拖拉机和8吨以上的载重汽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六条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接受门卫检查和询问,经同意并登记后,后方可出入我校。
第七条 来我校联系业务、公务、探亲访友或经商营运等外来机动车辆(含出租车),需凭有效证件,并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检查登记后进出校门。
第八条 上级机关和领导来我校检查工作的车辆,有关部门要事先通知保卫处的,或者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可以免于登记。
第九条 凡在我校园内行驶的一切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和我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禁止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十一条 严禁摩托车在校园内非法搭客和无牌无证、假牌、过期牌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二条 禁止车辆机件安全技术不合格及车牌号不清晰、不完整、或故意遮挡、污损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喇叭。每日夜间0:00时至次日凌晨6:00时,原则上不准机动车在校园行驶。因特殊情况要通行,需经保卫处同意,并办理进出登记检查手续。
第十四条 在教学时间,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因教学需要进入的车辆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已进入教学区的车辆不得影响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在午休时间和夜间0:00时至次日凌晨6:00时,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生活区;进入教工宿舍区的车辆,不得超过30分钟,不得在教工宿舍区停放。
第十六条 保持校道畅通,未经许可,校门口不得停放任何车辆,凡需在校内停放或过夜的,一律在指定的地方停车或保管站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严禁机动车辆停放在校道或校道转弯处阻塞交通,影响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依法安全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按校园交通标志靠右侧行驶。
第十八条 行人应靠道路右侧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确因工程需要,须事先报告保卫处,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
第二十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路口、转弯或在上下课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或横行校道时,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校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二十二条 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出入校门时,应当主动下车推行并出示有效证件,接受检查和出入登记;进入校园应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得群结在校道上并排行车或横霸占道。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校园上练车或横冲直撞驾飞车及走“之”字路线行车,在有禁行标志的斜坡,必须下车推行。禁止机件不全或失灵的车辆上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 禁止车辆在校道上乱停、乱放,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必须有序地停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校道上追逐打闹、踢球、滑冰、滑板。
第二十六条 自助电池车依法在校道行驶时必须严格遵守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交通标志行驶,发生事故按机动车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八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积极参与和配合学校搞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者和有关人员,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罚参照《广州市道路交通处罚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多次违反本规定的师生员工及家属,保卫处将组织违章人员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提高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交通安全意识,参加人员需交纳规定的学习费用。
第三十条 对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不服从交通门卫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漫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一、违反禁行驶类的禁令标志或禁行标线行驶造成事故,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行驶造成事故的;
二、机动车越线、超速行驶或不按规定掉头、超车造成事故的;
三、支线车辆及非机动车辆不礼让主干线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造成事故的;
四、在路口左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或右转弯车辆先行造成事故的;
五、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造成事故或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六、一方当事人是无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超期报废机动车、驾驶假牌、证(套牌)机动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中之一者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同时还要承担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八、机动车在撞到非机动车(推行)、行人,非机动车撞到行人的;
十、非机动车在禁骑路段违章行驶及逆向行驶撞到行人或造成其它事故的。
第三十三条 交通、保卫管理执勤人员应热情为师生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