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23-10-07 点击数: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8号令)《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82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二级单位全面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大、中、小三级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以及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依法依规履责,对学校消防安全负总责;主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应指定分管安全工作的中层副职干部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和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大、中、小三级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学校“大网格”统一领导,各二级单位为“中网格”全面负责本单位所管辖范围消防工作,楼栋、楼层、办公室、实验室、食堂、商铺等使用基本单元为“小网格”具体负责管辖区域消防安全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大网格”统筹协调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安全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大网格”日常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消防工作的要求部署,协调组织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开展;

(二)健全完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责任体系、灭火救援和疏散应急预案;

(三)分析学校消防工作形势,研究学校消防重大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审定工作计划,协调开展学校消防工作;

(四)定期核定和更新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发出《消防整改建议书》,督促其限时整改到位;

(五)组织协调学校火灾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学校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六)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教育;

(七)开展校园智慧消防建设,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移动互联网+等最新技术,配合大数据云计算平台、火警智能研判等专业应用,逐步实现校园消防的智能化,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保障消防设施的完好率、改善管理效果、增强救援能力、降低火灾发生及损失;

(八)其他重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学校各二级单位为“中网格”。“中网格”单位须履行本单位的“小网格”职责,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场所及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办公大楼、教学大楼、实验(室)楼,会议、健身、经营和活动场馆等使用单位构成消防安全体系的“小网格”“小网格”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当明确消防管理责任。

第九条 有多个使用单位的“小网格”应由楼宇的归口管理单位牵头,协商或指定负责该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单位,商议划定各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范围,依据管理范围签订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 “中网格”各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组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

(二)开展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制订消防应急预案,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

(四)进行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保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采取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其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范,同时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设施设备。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修)工程工地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书》。竣工后,工程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移交档案馆存档。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办会议、展览、文体活动、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或者特殊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订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1000人及以上的,主办单位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500人及以上的,主办单位应当向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未经消防救援部门审批和验收,使用、储存、装卸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不得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园林绿化、景观、停车、搭建、储物,工程建设等)擅自改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通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七条 严禁电动车在建筑物内停放、充电。建设电动车充电桩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规范。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使用明火焚烧杂草、落叶、垃圾、废纸及杂物等。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各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每天开展楼宇防火巡查,每月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该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 消防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消防经费投入。

第二十四条 消防经费用于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设备及系统等的维修、更换、改造、补充配置等。

第二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考核范围,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考核结果将作为有关领导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相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追究消防安全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因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规定造成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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