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2-07-03 点击数:

【颁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规分类】机关工作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19880905

【实施日期】1989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颁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分类】机关工作,【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19880905,【实施日期】1989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

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

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

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

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依法治校与保卫建设》

----保卫处----

今年是我国入世后的第一年,也是我院依法治校年,任重而道远。我处认真落实省公安厅有关校园严打工作措施和我院依法治校的方略,积极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的治安问题,建章立制,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维护我院的校园治安秩序,切实为我院教育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1、建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团结、发展、创新”为宗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函文制度,设立政保、治安(校卫队)、户证和交通消防等几个办公室,加强内部体制管理,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合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提高了工作效率。

2、加强政保工作,认真收集各种情报信息,收缴关于“法轮功”传单6份,把从台湾寄给院长的有关“法轮功”(名为“见证”)的光碟一个和一本名为“来自远方的祝福”小册子送给当地派出所处理,同时,按上级要求,加强敏感时期的安全防范工作,严密监控“法轮功”分子的活动,对个别顽固分子送进法制学校进行转化教育,认真做好政治思想教育,维护了学院的政治稳定。

3、树立文明窗口、文明岗位,诚实服务形象。热诚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解决群众难点问题:①为我院住在高校新村的60多户教职工解决了入户问题,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②在连年扩招师生人数不断扩增的情况下,解决了广大师生员工(包括天河学院)出入边境《通行证》等证件的办理问题。

4、根据我院人员多、活动场地少的情况,加强对球场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严格控制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学校进行打球等活动,减少外来人员与学生因争场地产生的矛盾纠纷,同时,对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能及时解决,消除治安隐患,杜绝在午休时间和晚上打球等影响教职工学习、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维护了我院校园治安秩序,确保了我院有一个教书育人的安静文明的优良环境。

5、加强出租屋管理,对学院出租屋进行全面清查、整顿,建立管理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规范出租屋管理。

6、加强校内机动车辆管理,热心解决群众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在教职工宿舍区和主道园东路、馆前路及办公楼校道乱停放车辆进行严格管制,确保校道畅通,维护了校内交通安全。让群众感到满意,增强了群众(特别是老人、小孩)的安全系数。

7、加强治安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和队伍建设,树立“文明执勤、服务校园”的思想,增设治安岗位,加强面上巡逻和重点部位的守卫工作,认真清查治安死角,消除治安隐患,同时,认真分析作案分子作案的特点,培养队员的洞察力和判断分析能力,认真挖掘队伍潜力,提高队员的治安防范能力,充分调动和发挥校卫队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讲究工作效率,加强对案件多发地点进行布控,对工作表现积极者给予奖励,取得一定的成绩,勇抓三名盗窃案犯:①2002年1月25日,校卫队副班长丁明亮同志在14层的教学楼值班时,认真巡查,发现10楼外语系办公室有异常,即前往查探,突然听到有轻轻的脚步声急促跑下楼,当即追赶到9楼,当场抓获了案犯。②2002年4月5日,校卫队员邢忠同志在实验楼值班时,发现可疑人员,即进行跟踪盯梢,见其进入图书馆后,不久,便提着两个书包出来,随后,便向实验楼厕所走去,当即向前查问,案犯自称是女朋友的书包后,见势不妙,便逃跑,邢忠同志立即追赶,追赶至转湾处即不见案犯,最后,在车辆保管站内把案犯抓获,扭送保卫处,经查,无任何证件,自称是广州人,名为何加广,案犯以吃下打火机头和硬币,设法逃避法律制裁,被我们识破后,送当地派出所拘留。③2002年4月16日下午,我校卫队员杨辉云同志去球场运动时,发现可疑人员,立即向前查探,发现此人是用一塑胶袋掩住一学生书包,当即揪住盗窃案犯,扭送保卫处,经查,是惯偷,无任何证件,自称陈新华,家往员村,是因家贫而偷,后送当地派出所处理。从今年1月到现在,学生宿舍发生盗窃案2宗,系办公室被盗1宗,及时解决打架纠纷2起,使我院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82?。

8、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同时,建立保卫处网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效率,增强广大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的观念。

我处为大力推进我院依法治校工作,加强政治思想和廉政教育,建立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减少了各类案件的发生,使我院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82?,在依法治校和维护校园治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确保了学院的稳定安全,增强了广大师生的安全感,热心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学院“二次创业”和教育的改革、发展增创更好环境优势。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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