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修订稿)

作者:admin 时间:2014-10-16 点击数: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修订稿)

广师党委〔2014〕6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内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口是指户口不在广州市,但在我院校园内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修理加工业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的民工、临工(包括保姆)和参加短期培训租住校内住房或因其他原因暂住我院校园范围内住房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流动人口由学院保卫处同当地派出所及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共同管理。院内工程队及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用工单位或个人所雇用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有“三证”(即:身份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计生证),否则不能聘用。

第六条 流动人口在学院居住(不含招待所)超出七天的,必须在七天之内,由单位负责人或雇主、户主到学院保卫处办理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临时出入证,然后再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广州市IC卡暂住证》。

第七条 用工单位、施工单位对临工、民工居住的宿舍和工棚要加强管理,不得留宿外人,非婚姻关系男女不得混住。暂住人员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或报告保卫处。

第八条 暂住人员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禁止自搭住房、工棚和其他临时建筑物。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对暂住人员住所的治安和消防情况进行检查,单位责任人应配合保卫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用工单位或个人(包括住户聘请的保姆)需调查所招聘人员是否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保卫处可协助发函调查。但对没有到保卫处申报登记的,学院保卫处不予办理相关业务和出具任何证明。

第十一条 暂住人员必须服从保卫部门的管理和检查,遵守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对暂住校内又不办理学院临时出入证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校门。凡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甚至辱骂、殴打保卫工作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清除出我院或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聘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手续或管理混乱的,学院将对其通报批评、发整改通知书;因此而发生案件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评比之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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